读者违章及遗失书刊资料的处理规定
一、读者违章处理办法
读者进人图书馆,应严格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如有违章行为按下列各条处理:
1. 冒借与误借
(1)借阅证遗失后,在挂失前发生该借阅证被冒借情况,概由持证人负责。
(2)读者借书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借书信息并借完后及时退出借书状态,若出现误借,概由持证人负责。
2. 借书逾期归还的处理
(1)读者所借图书,应按规定期限归还。如到期不归还者,暂停借书权利,并从逾期的第一天起,每册每天交纳逾期费0.10元,还清图书并交款后,自动恢复其借书权利。
(2)所借图书遗失,应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到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除按遗失处理外,还须按上述规定交纳逾期费。
3. 污损及损坏书刊资料
读者应爱护书刊资料,如有污损(圈划、涂写、撕剪等)书刊资料者,按不同程度给予处理。
(1)一般污损者按原价的1倍赔偿。
(2)严重污损者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(3)严重污损以致无法继续使用的,按遗失书刊处理。
4. 偷窃书刊资料
以占为己有为目的,故意不办理借阅手续私自将本馆书刊携带出馆、盗用他人借书证冒名借阅书刊、撕割书刊5页以上且无法修复者,均按偷窃书刊论处。除追回原书刊资料外,视情节作如下处理。
(1)责成当事人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,并扣证停止其借书权利二个月;
(2)按以下遗失书刊资料赔偿金2倍赔偿,并在图书馆主页上公开通报;
(3)视情节及认错态度,通知所在院系(处),或上报学校给予处分。
二、遗失书刊资料的赔偿办法
1. 凡遗失书刊,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赔偿,并交纳工本费每册5元。如无法偿还书刊,则依下列规定赔偿:
资料类别 | 出版年代 | 赔偿办法 |
---|---|---|
普通国内版图书 | 1976年以前 | 原书价的20倍 |
1977年-1979年 | 原书价的10倍 | |
1980年-1987年 | 原书价的8倍 | |
1988年-2000年 | 原书价的6倍 | |
2000年以后 | 原书价的3倍 | |
多卷书 | 参照以上标准执行(以整套价格计算) | |
原版外文 | 不分年代 | 原书价的5倍 |
期刊合订本 | 不分年代 | 一年价格的2倍 |
报纸 | 1949年以前 | 视情况赔偿并追究其责任。 |
1950年以后 | 一个月的价格+10元工本费 |
2. 集体借阅的书刊,由经手人负责归还,如有遗失或损坏,由经手人承担责任,按上述规定负责赔偿。
3. 遗失书刊应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停止其借书权限。对于应赔偿而拒不交纳赔偿金者,移交读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理;图书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